“打上班卡后私自外出回公司途中被撞身亡是工傷嗎?”這是一個備受爭議的問題。下面,富陽招聘網將為大家講講這個問題。
在江蘇省的一起工傷案件中,張三于2015年6月17日上午7時02分在公司門衛(wèi)處打卡上班,打完卡后自行離開公司。同日上午7時45分許,張三駕駛電動自行車回公司途中被車撞傷搶救無效于當日下午15時許死亡。
張三的妻子李四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,但最終被人社局駁回。李四不服,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但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都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。后來,李四又申請了再審,但江蘇高院最終裁定,張三的情況不符合工傷認定或視同工傷認定的條件,并無不當。
這個案例引發(fā)了廣泛的討論。有人認為,張三在打卡上班后離開公司外出,也應該視為在上班途中發(fā)生的交通事故;有人則認為,張三在離開公司外出后,已經完成了上班行為,再次回公司途中發(fā)生的交通事故不應該視為工傷。這個問題的爭議焦點在于,張三在離開公司外出后,是否還處于上班途中。
從法律上來看,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規(guī)定了幾種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,其中包括“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、客運輪渡、火車事故傷害的”。如果張三在離開公司外出后,還處于上班途中,那么他發(fā)生的交通事故就應該認定為工傷。
但是,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都認為,張三在離開公司外出后,已經完成了上班行為,再次回公司途中發(fā)生的交通事故不應該視為工傷。這個判斷是有依據的。首先,有證據證明,張三在事發(fā)當日上午7時02分在公司打卡上班后就離開了公司外出。其次,張三是因私事外出,而不是因工外出。因此,他發(fā)生的交通事故不符合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。
在這個案例中,張三的情況比較特殊。如果他是在上班途中發(fā)生的交通事故,那么就應該認定為工傷。但是,他在打卡上班后私自外出,這導致了他的工傷認定變得比較困難。
富陽招聘網在此提醒企業(yè),應該建立健全的考勤制度,加強對員工的管理,避免員工私自外出造成的風險和損失。同時,員工也要遵守公司的規(guī)章制度,不要私自離開公司外出,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工傷糾紛。
